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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定了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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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民生关切的迫切需要,我市于今年1月4日出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自2月1日起,实行市区烟花爆竹全面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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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市机关党员干部、全体公安民警辅警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共同努力和协作配合,我们打赢了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的首个春节攻坚仗,基本实现了“禁放区内无响声、禁放区外少响声”的预期目标,春节期间我市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AQI数据明显好于南京、镇江、扬州等周边城市,烟花主要成分监测浓度(钾离子)较往年缩减4倍以上,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等安全事故实现了“零发生”,禁放工作得到了广大市民的一致认可。

为烟花爆竹燃放长效管理提供系统性制度规范,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年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日前,《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在总结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体制机制、工作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的长效管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管理办法》(草案)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明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包括溧阳市。为防止歧义,引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国家标准,借鉴省内外兄弟城市的立法成果,对“烟花爆竹”进行明确定义,强调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明确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协调和经费保障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范围;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压实各地各部门管理责任。

(三)明确持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从前期禁放成功经验看,持续深入的宣传工作发挥了关键作用,正是因为宣传发动做到了全覆盖、无死角,才使得禁放规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所以《管理办法》从开展社会面普遍宣传、加强易燃放群体重点宣传和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三个方面,对燃放管理宣传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宣传工作能够持续开展,重点时期重点加强。

(四)明确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明确划定了市区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放区外的禁放地点。同时由于前期一些非禁放区的群众强烈要求将本居住区也纳入禁放范围,从我市城市发展角度考虑,也有着同步调整扩大禁放区域的实际需求,所以《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灵活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本市市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滆湖中路、滆湖东路以北,G42沪蓉高速以南,玉龙中路、玉龙南路、中吴大道、长江南路、淹城北路、淹城中路以东,青洋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二)G42沪蓉高速以北、S港城大道以南、S39江宜高速以东、龙江北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三)戚墅堰街道、潞城街道、丁堰街道行政区域;(四)钱资湖大道以北、良常路以南、新丹金溧漕河以东、金湖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溧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溧阳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确需调整的,由市、辖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安全保护区内;(四)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过街通道;(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及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六)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机构;(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八)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十)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明确安全燃放要求。为实现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伤人、毁财等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市民整体素质和文明城市形象全面提升的目标,《管理办法》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作出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向人群、车辆和窨井等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从阳台、窗户抛掷烟花爆竹等,确保禁放区域和地点外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

(六)明确禁放区不再新设零售点。为从销售源头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总量控制,逐步减少流入我市的烟花爆竹数量。《管理办法》明确市区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不再新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既有的零售点逐步退出。

(七)明确设定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罚则,《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在禁放区、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安全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另外,为了防止在重污染天气燃放烟花爆竹加剧空气污染,《管理办法》还特别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新闻资料

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

向有关部门举报违禁燃放和

违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点击以下图片查看具体举报方式▽)

来源:常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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